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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好时节丨大暑

发帖时间:2025-04-05 20:27:03

[9]这使得煽动性诽谤失去了在布莱克斯通言论自由理论中所具有的当然合理性。

表现在:其一,大法官会议从组织降格为形式。要么仅适用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盖因制定审理法时,宪法法庭仅能审理该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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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司法院修法的动机之一,是为了配合第七个宪法增修条文,并对台湾地区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重新进行整合,以期发挥更大的作用。(三)修法目的:台湾法理独立的重要步骤 毫无疑问,所有的修法内容和修法方法都为修法目的服务。[5]参见释字第530号解释解释文。草案虽取消宪法释疑,但在彻底废除抽象审查案件方面作得并不彻底,其中的一些修法行为反而加深了案件类型的抽象性。[5]这两份文件,尤其是释字第530号解释,将岛内学界长期存在的司法院性质之争予以厘清,并为台湾地区违宪审查制度向宪法法院模式迈进奠定了法律基础。

陈明通等: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第91条。目前,已有台湾学者开始研究通过司法院对两岸关系进行定位的可能性,[53]还有学者曾研究过台湾在国外司法案例中的国家地位问题,[54]国际上也不乏关于台湾地区所谓地位的案例,最著名者如湖广铁路债权案、光华寮案、莫里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案等。然而,在制宪会议完成其工作之前,苏加诺于1957年3月宣布戒严,并利用军方支持,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上[17]P181。

经过两年的讨论,印度制宪会议在1949年通过了《印度共和国宪法》(简称《印度宪法》)。[30]P339如上所述,韩国徘徊于独裁与民主之间,经历了数十年的政治与社会动荡,相比之下,朝鲜的历程可谓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另一个与社会改革相关的具争议性的宪法领域是土地改革和经济政策,在印度宪政史上,这方面构成了最高法院与政府之间最为严重的分歧。相对来说,近年来日本最高法院似乎更加积极于违宪审查。

印度宪政史的分水岭,也是一桩被视为具创伤性的事件,出现在1975年。这种于大正天皇位内(1912~1926)盛行的民主政治被称为大正民主(1913~1932)[1]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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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在中国大陆及朝鲜取得胜利,促使这些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在德川幕府统治期间(1603~1868),日本采取锁国政策,直至1853年美国海军军官培里率舰队抵达东京湾后不久,才被迫开放门户[60]。12月,宪法再次修订,重新引入总统制,新宪法获由全民公投认可。在此部宪法下,私人经济活动再无立足之地,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并宣称废除税制[39]P274-276。

二、印度的案例印度是世界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在殖民化过程中,它的法律及政治体制经历了全面的西化。这一学说演变自德国的黑格尔思想与民族精神理念[18]P292,并结合了印尼本土家和共济的精神[19]P462-506。从来没有任何国家,能如此快速而成功地对西方的经济、军事与科技优势所带来的挑战作出反应。1994年金日成逝世后,宪法于1998年进行更广泛的修订,到了2009年,朝鲜又再度修宪。

二是在于它们在亚洲地区(中东地区除外)享有文化、经济或政治上的重要性或影响力。1995年,全斗焕与卢泰愚两位前总统均被起诉,分别被判处叛国罪与贪污腐败罪罪名成立,转型正义得以伸张[35]P27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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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文所述各个案所示,亚洲五大主要国家的现代政治史均与西方宪政思想、体制和实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没有以公民权利为题的章。

这次修宪看来是为了巩固金正日的地位而进行的。此部宪法的中译本可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页173-187。建国之初,中国政府依据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运作。在共和国最初十五年间,连续几任政府在北京草拟和颁布宪法(以西式自由民主倾向为主),但由于政局不稳、军阀割据、国家未能统一,这些宪法无一能发挥效用[41]。日本在亚洲地区,在经济、科技方面最为先进。《1972宪法》也纳入金日成的一些其他思想(有些按照他首次发表的地点命名),如青山里方法、千里马运动及大安工作体系[39]P273-276。

在印尼,从1945年宪法的主要起草人的国家整体论哲学以及建国五基原则来看,1945年的首部宪法或可理解为混合式宪制的体现。《1948年宪法》先后于1954、1955与1962年修订。

新宪颁布后,国会(由1948年5月首次大选产生)选出李承晚博士为首任总统[25]P363。早期的宪法解释大多牵涉政府架构内部的权力划分的法律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苏哈托建立的政治体制称为新秩序[21]P436-43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宪法的主要方式[55]是依据宪法去制定和执行法律。

原来的《1948年宪法》是一部人民民主宪法[39]P171,反映人民民主的原则而非全面的社会主义,与此相比,《1972年宪法》则命名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1954年的版本为基础,并加以修订改善。在Bommai一案中((1994)3SCCI),印度最高法院制订了在这类情况下实施违宪审查的准则,试图限制联邦政府运用第356条的行为。政府的对策是:运用执政党对国会三分之二议席的控制权,通过了一系列对宪法的修订,意图削减法院在这方面的违宪审查权[7]P682-684。

如Beer指出:若没有太平洋战争之败北震撼日本,也没有占领日本的盟军支持日本民间的自由民主力量,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成为民主宪政的政体。在著名的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中,司法院大法官实质上裁定中央民意机构的所有议席均应在台湾重新选出。

当第1期陈弘毅:亚洲国家宪政发展的道路初探:五大国家的比较研究9时没有形成稳固的执政联盟,而是出现了不少政治角力。到了1858年,英国政府正式就印度行使主权,负起管治印度的责任[5]。

1971~1972年是韩国宪制史的转捩点。修订后的宪法明文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活动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1998年宪法》第11条)。

这种亚洲式宪制实践似受亚洲文化及价值观所影响,如儒家学说、社群主义或集体主义精神,形成了西方宪政与亚洲本土思想和实践的混合体,倾向于威权统治,由领导者个人、一党或军方独大。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形象开始好转。自1945年日本归还台湾予中华民国后,国民党长期统治台湾,直至2000年国民党在总统大选落败后,将政权和平交予民进党,实现了中华民国宪政史上第一次顺利的政党轮替。1980年5月,全国爆发游行,要求停止戒严,实行民主。

美国除了在日本推行去军国化、并协助日本重建经济和社会外,也意图将日本转化为真正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国家。印尼、印度从疆域、人口或经济规模上说,分别是东南亚和南亚的最大两国。

相反,他坚信国家整体论,认为国家与个人合组成一基本整体,而且国家必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印度的族裔、种姓与宗教冲突仍然偶尔演变成为暴动。

一共十个政党被苏加诺政府特别认可,得以继续生存[17]P77。韩国这首部宪法为韩国铺下了西式自由主义民主宪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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